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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等三人开设赌场案起诉书(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街**号**单元**号,现住地安顺市西秀区**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村**组**号**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5日至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1日至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蔡某龙(另案处理)安排刘某威(另案处理)租用被告人李某甲位于安顺市西秀区横二路青苑村青苑组的房屋二楼开设赌博机房。后蔡某龙安排被告人张某甲潘某某负责管理该赌博机房并收取盈利额,其中潘某某多次邀约赌客到该场所进行赌博。2020年1月5日,公安民警在该赌博房间内查获电子游戏机“连环炮”八台。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八台电子游戏机为赌博机。

2020年1月5日至14日,被告人张某甲潘某某李某甲相继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甲闫某某张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李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赌博机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证人宋某甲闫某某张某乙等证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违反家社会管理秩序,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三被告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罗鹏

                              检察官助理 宋智华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西秀区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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