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1,男,193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施某某,女,193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状,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潘某2,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潘某1、原告施某某与被告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两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潘某1、原告施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阮广斌
书记员:林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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