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1,男,196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秀,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女,1943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潘某2,男,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潘3,男,1993年3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潘某4,女,1965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潘某1与被告姚某某、潘某2、王某某、潘3、潘某4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徐晓敏
书记员:范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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