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树文,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庆尧,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严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亚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庚戌。
原告潘树文与被告上海森严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2018年9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潘树文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潘树文负担。
审判员:胡中礼
书记员:顾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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