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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桂彬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张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桂彬,男,195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晨,男,1991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原廷会。
  委托代理人郭朋云,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桂彬与被告张晨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桂彬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桂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92元,由原告潘桂彬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华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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