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尹悦夫,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灿机电设备服务部,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投资人:李仁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少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上海上灿机电设备服务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潘某某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 祺
书记员:谢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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