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桂芬,女,195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莺莺,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岑月鸣,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桂芬诉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8日以需另行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桂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桂芬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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