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奕,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潘某与被告顾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吕 琪
书记员:楼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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