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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永良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周治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永良,男,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春锋,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治杰,男,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主要负责人:王令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淳。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永良诉被告周治杰、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宪章

书记员:孙匆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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