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海珠,女,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清,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骖,男,1991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潘海珠与被告沈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潘海珠于同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潘海珠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海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海珠负担(已付)。
审判员:赵 静
书记员:诸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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