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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淑华与潘良、奚玉凤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淑华,女,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良,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奚玉凤,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何炳奎,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承肖。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悦,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淑华诉被告潘良、奚玉凤、何炳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潘淑华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淑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淑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钱伟兰

书记员:马  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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