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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玉江与上海长望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玉江,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包明玲,执行董事。
  原告潘玉江与被告上海长望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潘玉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朱莲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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