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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玉龙与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玉龙,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杰,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旭烽,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学民。
  原告潘玉龙与被告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玉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玉龙负担。

审判员:朱  俊

书记员:余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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