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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珊萍与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珊萍,女,1959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君,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珊萍诉被告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潘珊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9,000元(以下币种同);二、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以209,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59,000元,2014年1月11日、2014年1月24日、2014年4月28日,被告总计向原告归还45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截止于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09,000元,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
  原告反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原告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已经立案并对被告吴君依法作出刑事拘留,拘留通知书为沪公(奉)拘通字[2019]62号。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反映情况以及提供的证据,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潘珊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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