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潘盼盼,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南新乡**村**号。2013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金婷,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南新乡**村**号。2013年7月18日因吸毒、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因妨害公务被罚款2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樊燕辉,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乡**村**村**号。2013年3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2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5日;2017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1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村**号。2011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罚款1000元;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7年9月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罚款5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3日经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对熊某某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熊某某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1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街**栋**单元**室。2019年3月因介绍卖淫被处罚款5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张某某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盼盼、胡金婷、樊燕辉、熊某某、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潘盼盼、胡金婷夫妻两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开始从事介绍卖淫的活动;与此同时,被告人樊燕辉加入该团伙;其三人负责制作招嫖卡片、招募人员到宾馆内发放招嫖卡片、接嫖客电话、用微信联系卖淫女、安排卖淫女上门从事性交易等事宜。
同月,被告人张某某经招聘加入该团伙,并固定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路附近的宾馆、酒店负责发放招嫖卡片,每月工资5000元,并因发放招嫖卡片于该月被行政处罚,其后断断续续发放招嫖卡至案发,期间其非法获利12500元。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熊某某经招聘加入该团伙,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路附近的宾馆、酒店负责发放招嫖卡片,每天工资200元,在其发放招嫖卡的酒店共有2名卖淫女性(曲某某、张某某)经其介绍从事卖淫活动。
被告人潘盼盼、胡金婷、樊燕辉从事介绍卖淫活动以来,每月非法获利3万元,至案发共计非法获利21万元,其中樊燕辉每月工资8000元,个人非法获利56000元。
民警于2019年10月15日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次日抓获被告人潘盼盼、胡金婷、樊燕辉,于同月18日抓获被告人熊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冻结财产通知书、招嫖卡片、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曲某某、吴某某、王某丙、刘某甲、郭某某、舒某某、刘某乙、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盼盼、胡金婷、樊燕辉、熊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盼盼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以散发小广告的形式介绍卖淫,非法获利2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之量刑情节。
被告人胡金婷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以散发小广告的形式介绍卖淫,非法获利2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之量刑情节。
被告人樊燕辉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以散发小广告的形式介绍卖淫,在其参与期间,其同伙共非法获利21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5.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之量刑情节。
被告人熊某某明知他人实施介绍卖淫的行为,还为其发放招嫖卡,共介绍2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之量刑情节,其认罪认罚,另其有违法劣迹,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在一年之内因介绍卖淫被行政处罚,其后仍然发放招嫖卡,实施介绍卖淫的行为,期间其非法获利12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之量刑情节,其认罪认罚,另其有违法劣迹,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长飞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潘盼盼、胡金婷、樊燕辉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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