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礼明,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华,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笃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陈仕岳,董事长。
原告潘礼明与被告上海笃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笃信公司)、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大宗交易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潘礼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笃信公司、大宗交易所共同返还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34,0775.41元。事实与理由:笃信公司系大宗交易所的运营合作方,大宗交易所系一家经营文化艺术收藏品业务公司,其收藏类邮票的申购、入库、交收等相关业务由笃信公司负责运营。自2016年6月起,潘礼明通过大宗交易所开设的网站陆续汇入资金用于购买各类收藏类邮票。可是,潘礼明款项汇出后,笃信公司、大宗交易所却没有按约寄出邮票实物给潘礼明。潘礼明至今还有珍惜生命之水、澳门古迹套票等在笃信公司、大宗交易所处没有发货。如今,笃信公司、大宗交易所已经不再经营邮票业务,并单方停牌。潘礼明认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延迟三年都没有履行交付义务,潘礼明购买收藏类邮票的初衷目的已不在,笃信公司、大宗交易所理应承担违约后果,及时返还潘礼明资金。
大宗交易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潘礼明通过大宗交易所网络平台进行注册开户,进行商品网络买卖而产生,潘礼明在大宗交易所网络平台进行商品买卖前,实际上已通过电子网签形式开户,潘礼明开户时需要以勾选确认的方式签署《投资人会员入市协议》和《风险揭示书》。《投资人会员入市协议》第4.3条约定,如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的乙方即为大宗交易所。即使潘礼明列笃信公司为被告,但本案本质仍是因《投资人会员入市协议》而产生,故本案应移送大宗交易所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宗交易所提供公证书,以证明《投资人会员入市协议》的约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宗交易所提供的《投资人会员入市协议》文本系其委托公证处公证开户流程时的截图,故可依据大宗交易所提供的《投资人会员入市协议》确定本案的管辖。依据《投资人会员入市协议》第4.3条的约定,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可向乙方所在地即大宗交易所所在地法院起诉,故大宗交易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处理。另外,因本案纠纷系大宗交易所平台进行交易引起,该交易平台基于地方政策原因被停办,案件移送大宗交易所所在地法院处理,更有利于查清事实,有利于更好适用法律,维护法治尊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周梦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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