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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泊头市,系钢材销售个体工商户业主。
委托代理人程增杰,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知远,科员。
委托代理人白玉宽,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明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孙琪正,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某某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3行初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原告潘某某与第三人苏明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2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第三人苏明明在原告处工作时受伤,经沧州眼科医院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2015年1月26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因缺乏受理的必要材料,被告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补正的材料。2016年7月11日被告依法受理,并向原告邮寄送达举证通知书后,原告在规定时限内未向被告举证。被告经审查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6年9月7日作出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2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认定苏明明的右眼球破裂伤属于工伤。原告不服,起诉至该院。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本案中,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认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原告认为其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诉称没有收到被告邮寄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但被告提供的“邮寄全程跟踪查询”单能够证明潘某某本人已签收了邮件。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第三人苏明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原告认为第三人所受伤害系因自己操作不当,但“操作不当”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该主张该院不予支持。潘某某作为用人单位负责人没有证据证明苏明明受伤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院应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潘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苏明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苏明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上诉人的其与苏明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上诉人称其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没有收到被上诉人人社局邮寄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的问题,被上诉人提供的“邮寄全程跟踪查询”单能够证明上诉人本人已签收了邮件,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本案中,被上诉人苏明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上述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予认定工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苏明明受到事故伤害,是因其本人在工作时操作不当,将锤子掉在地上,把小物件砸起,碰到眼镜造成的,与上诉人无关,因此不应认定工伤的主张,不属于上述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且其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被上诉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春明 审判员  李艳华 审判员  苗萍萍

书记员:陈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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