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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科学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科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曹宏伟,总经理。
  原告潘科学与被告纪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予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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