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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纲与上海泛林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纲,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春。
  被告:上海泛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尚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文珺,上海市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纲诉被告上海泛林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潘纲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潘纲负担。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白喻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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