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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艳,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昌,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1:顾竞刚,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临洮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2:上海极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春光路XXX弄XXX号XXX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叶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晶。
  被告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XXX号。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潘艳与被告顾竞刚、上海极率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叶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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