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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英与孙有锋、李庆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英,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轶,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有锋,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李庆,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彭辉,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化学工业区漴缺村XXX号。
  原告潘英与被告孙有锋、被告李庆、第三人彭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潘英诉称,2017年10月中旬,原告经人介绍与两被告认识。2017年12月31日三方签订《浦南财富广场4F会所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三方投资经营餐饮会所,投资规模约180万。投资比例分别为潘英33%、孙有锋34%、李庆33%。协议签订后,三方将该会所简单装修后就投入运行。期间三方均没有出面办理任何经营所需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会所运行几个月,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8年6月,三方协商会所的去向问题,暂定由介绍人彭辉入股。2018年7月27日,原、被告及彭辉至会所商量彭辉入股事宜。商量没多久,被告孙有锋就拿出一份文件叫原告签字。基于信任,原告对协议内容没有仔细核实就签署了自己的名字。2019年1月被告孙有锋所在的公司起诉原告和被告李庆要求支付租金,原告才发现2018年月27日签署的协议内容,实为被告孙有锋撤出会所股份,由原告和被告李庆受让,彭辉根本没有入股。故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孙有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孙有锋的户籍地是江苏省兴化市戴窑镇护驾垛集镇1080号,本案应由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案件有多个被告的,原告可以选择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李庆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孙有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孙有锋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广文

书记员:余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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