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贤永,男,1986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文明,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欢,男,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红,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贤永诉被告李文欢、李建红、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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