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金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北安市人,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身份证号。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彩侠,河北冀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金廷与姜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潘金廷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金廷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潘金廷承担。
审判员 刘秀琴
书记员: 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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