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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雨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雨晴,女,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文登市,现住户籍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28号(怡和写字楼)一至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47807371N。
主要负责人:刘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光,山东沛然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雨晴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潘雨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1962.53元、误工费13200元、护理费6060元、残疾赔偿金73578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08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日8时,案外人张某某驾驶某轿车由东向西行驶,与行人原告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相刮,致原告受伤。原告伤后在某医院住院两次,共37天,其伤情经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张某某驾驶的某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并非本案被告,原告未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企业信息,属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潘雨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红雨

书记员: 吕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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