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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静与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香雪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静,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樊元元。
  被告:深圳香雪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兴旺。
  原告潘静与被告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香雪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民间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潘静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潘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潘静自行负担。
  

审判员:陈国元

书记员:顾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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