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静,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樊元元。
被告:深圳香雪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兴旺。
原告潘静与被告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香雪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民间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潘静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潘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潘静自行负担。
审判员:陈国元
书记员:顾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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