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鸿吉,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高玉雯,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潘奕馨,女,201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潘鸿吉,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高境一村XXX号XXX室。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庆海。
被告:潘士庆,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迭云,女,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潘士君,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问泳芸,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问晓倩,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潘晓岚,女,200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潘士娇,女,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潘士康,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潘鸿吉、高玉雯、潘奕馨诉被告潘士庆、陈迭云、潘士君、问泳芸、问晓倩、潘晓岚、潘士娇、潘士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潘鸿吉、高玉雯、潘奕馨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潘鸿吉、高玉雯、潘奕馨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鸿吉、高玉雯、潘奕馨撤回起诉。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蒋杨锋 肖蔚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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