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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龙清与郑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潘龙清,男,195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雄,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月,男,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月赔付原告潘龙清120,000元(人民币,以下同),于2019年12月20日之前给付60,000元,于2020年4月20日之前给付60,000元;
  二、如被告郑月未按第一条约定按时支付任何一期钱款,原告潘龙清有权按照160,000元总金额扣除已支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潘龙清与被告郑月别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潘龙清负担(已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叶利芳

书记员:薛  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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