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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与中XXXX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潘X,男,汉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张顺达,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张友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荣昊,男,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潘X、中XXXX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焦晓丽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2018年10月13日,赵小凤驾驶潘龙所有的×××号车顺秦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秦承公路20公里3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树木,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赵小凤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小凤驾驶潘龙所有的×××号车在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处投有保险,申请人潘X与申请人中XXXX发生纠纷。该纠纷经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2日自愿达成了秦交民调字[2018]第267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XXXX给付申请人潘X赔偿款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赔偿款限于15个工作日内付清。
二、本协议自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协议履行后双方因本次事故不再有任何纠纷。

本院认为,上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潘X、中XXXX经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8年12月12日自愿达成的秦交民调字[2018]第267号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晓丽

书记员: 陈柯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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