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XXX号XXX楼401-161。
法定代表人:叶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上海谧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某某,男,197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涵,上海九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王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做出作出(2018)沪0115民初5308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潘某某、王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9年4月9日,申请人上某某以被申请人潘某某、王某某已全部履行所涉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潘某某、王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XX
书记员: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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