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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某某与祝某某、陈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濮某某,男,194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某某,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陈某1,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陈某2,女,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陈某3,男,199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濮某某诉被告祝某某、陈某1、陈某2、陈某3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濮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晶晶

书记员:郑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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