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时代广场A座10-2。
法定代表人:Slighton,ericmclea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锋,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阳,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星彩汇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五路9号附2号(12)。
法定代表人:李辉。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高玲,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星彩汇印务有限公司、程某某、高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琼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人民陪审员 谭博文
书记员: 谭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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