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化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波,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本院受理原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任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劳动争议经过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且裁决书载明如不服裁决,可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任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 瑾
书记员: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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