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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曈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化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波,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曈,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上海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曈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波,被告刘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申请庭外和解,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原告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0,076.60元;2.原告不支付被告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工资2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8月30日进原告处工作,岗位是主策划,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上海,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其中,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11月29日为试用期,工作时间执行标准工作制。其中,试用期的工资为20,0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24,000元/月,绩效1,000元/月。在工作过程中,原告安排被告去北京处理“FootballWar”项目,后因工程结束,原告要求被告回公司总部报道,但是被告拒绝,随后原告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原告认为,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和行为是合法的。同时,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被告未到岗报道,也未履行任何劳动内容,不应当享受任何劳动报酬。综上,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刘曈辩称,原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赔偿金。被告一直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但原告未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的工资,原告应予支付该期间工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7年8月30日进原告处任主策划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17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自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11月29日止,约定原告试用期工资为20,0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25,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为24,000元/月,绩效工资按月薪4%的比例,根据被告实际工作业绩表现进行考核并发放;另约定交通补贴200元/月、餐饮补贴200元/月、试用期满转正后,全勤奖金200元/月;工作地点为上海市。被告入职后即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XXX号宇飞大厦5层从事“FootballWar”项目工作。2017年11月底,原告通知被告,因北京“FootballWar”项目解除合作,双方协商工作地点变更为上海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被告于2017年12月25日18时前,前往公司报到出勤并等待接受公司其他项目部的招募及应聘;若暂无合适岗位的,公司会考虑按照上海市法定基本工资标准发放薪资;若被告逾期的,则视为旷工并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处理。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展路XXX号华电大厦3-5F。2017年12月29日,原告向被告送达解除通知,以被告连续旷工超过3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3月8日,被告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000元、2017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230元、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工资25,000元、2017年10月4日至2017年10月7日休息日加班工资9,195元以及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1月28日加班工资23,922元,原告提出反请求,要求被告归还“FootballWar”项目全套代码资料,该会作出如下裁决:(一)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76.60元;(二)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230元;(三)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工资25,000元;(四)驳回被告的其余请求;(五)驳回原告的反请求。原告不服裁决,乃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发给被告的录用函内容为:职位主策划;入职日期及地点:2017年8月30日上午9点30分于中国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宇飞大厦5层,如逾期未按时报到,则该OFFER失效;另约定与劳动合同内容相同的薪资及福利补贴。
  庭审中,双方确认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XXX号宇飞大厦5层是原告为游戏软件“FootballWar”项目租赁的临时办公点。原告表示2017年11月底因投资人撤资,“FootballWar”项目被取消,原租期至2017年10月31日,后延期至2017年12月31日,实际于2017年12月10日全部搬离。被告表示原告告知“FootballWar”项目被取消,但只愿意给一个星期工资的补偿,被告不同意,被告一直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原告对仲裁裁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工资的金额无异议,但表示其不应支付。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在职期间,在北京从事“FootballWar”项目工作。因原告“FootballWar”项目被取消,亦无法为被告提供工作场所,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应与被告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原告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或额外支付被告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然,原告在双方协商未成后单方面要求被告至上海报到出勤,接受公司其他项目部的招募及应聘,并于2017年12月29日以被告未到公司报到出勤,连续旷工超过3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属违法。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原告对仲裁裁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金额无异议,则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76.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于双方对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230元不持异议,本院对该裁决主项予以确认。原告主张2017年11月底“FootballWar”项目被取消,2017年12月1日起被告未再向原告提供劳动,其不应支付被告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工资,该主张遭被告否认,被告表示北京“FootballWar”项目虽被取消,但其仍去办公点上班,原告应支付该期间工资。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既是用人单位权利,也是用人单位义务。即便如原告所述,2017年11月底原告北京“FootballWar”项目被取消,2017年12月1日起,被告未再提供劳动,亦非被告自身原因,而是原告未提供工作条件,故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资,原告上述之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工资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刘曈2017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230元;
  二、原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刘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76.60元;
  三、原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刘曈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工资2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  瑾

书记员:戴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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