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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奥特斯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雅特兰家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奥特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原忠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甜丽,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雅特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炜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奥特斯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雅特兰家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均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奥特斯木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雅特兰家具有限公司各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计3,03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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