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
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市能力风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王松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恽为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女。
原告李某、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市能力风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后,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新星
书记员: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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