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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能力风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某与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
  原告:烟台市能力风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王松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恽为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女。
  原告李某、烟台市能力风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伙伴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烟台市能力风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未来伙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未来伙伴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延长至六个月。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烟台市能力风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未来伙伴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烟台市能力风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未来伙伴公司继续履行《托管经营合作协议》及《附加协议》,向李某、烟台市能力风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55,516.93元;2.未来伙伴公司返还李某、烟台市能力风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0万元。
  诉讼中,李某、烟台市能力风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未来伙伴公司向烟台市能力风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8年10月款项355,516.93元;2.未来伙伴公司返还烟台市能力风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0万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9日,未来伙伴公司与李某签订《能力风暴机器人活动中心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就未来伙伴公司授权李某运营能力风暴机器人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活动中心)等事宜进行约定。同日,双方又签订了《能力风暴机器人活动中心托管经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及《附加协议》,约定未来伙伴公司对李某开设的活动中心(振华校区)进行托管经营管理。2016年11月17日,李某与案外人王松鑫共同出资设立烟台市能力风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力风暴公司),由能力风暴公司实际履行上述相关协议。《附加协议》第三条第二项约定“以季度(三个月)为考核周期,每月实际收入少于每月实际运营成本(5%的差额不计),乙方将于考核周期后15日内将实际运营成本与实际收入的差额转账到甲方指定账户”。第三项约定“以年度(十二个月)为考核周期,十二个月实际整体收入少于全年预计收入(5%的差额不计),乙方将于考核周期后15日内将全年预计收入与实际收入差额的50%转账到甲方指定账户”。依据上述约定,未来伙伴公司应向李某、能力风暴公司支付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的实际运营成本与实际收入的差额275,472.26元,2017年年度核算差额80,044.67元,合计355,516.93元。2018年11月及以后的差额款,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另,依据合作协议约定,李某、能力风暴公司应向未来伙伴公司支付749,400元,但付款时支付了849,400元,实际多支付10万元,故未来伙伴公司应返还多收取的10万元。因未来伙伴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故李某、能力风暴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未来伙伴公司辩称,不同意诉请。理由如下:1、案涉协议是与能力风暴公司签订的,与李某无关;2、托管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未来伙伴公司并未派驻专业人员或团队管理校区日常经营事务,实际经营是由能力风暴公司控制的,故不应当按照托管协议承担赔偿责任;托管协议是加盟协议的补充协议,能力风暴公司应当支付管理费,但是校区运营后,能力风暴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过任何托管经营服务费,故从2017年10月开始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的赔付费用就没有支付了;3、涉案加盟费是李某和案外人支某某,并非能力风暴公司。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9日,未来伙伴公司(甲方、授权方)与李某(乙方、合作商)签订《能力风暴机器人活动中心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场所运营能力风暴机器人活动中心,使用能力风暴品牌及产品;授权方指定的用于识别能力风暴机器人活动中心提供之服务、产品的商标、服务标记和其他商业符号;合作商总收入包括活动所有收到或挣取的收入(不含向相应的税收当局支某某到期营业税和实际发生的课程退款),所有交易按照定价记录,不含折扣,所有销售额/账单,不管是否已收缴,都将被纳入总收入,且不扣除信用卡或其他费用;授权方拥有“能力风暴”品牌及商标权利,有权向合作商进行合作授权并根据本协议规定内容提供服务,合作商具备经营资质及条件,可以作为经营主体合作;合作期限为三年,合作商向授权方一次性每家合作中心品牌授权使用费54,000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合作商应向授权方支付合作经营指导费3,500元/月,该笔款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每3个月一次性缴纳上一个季度的合作经营指导费,授权方收取合作商保证金23,000元,合作商应于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授权方支付保证金,本协议终止后如合作商没有出现违约的,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合作商,授权方收取合作商展示机器人费用80,000元,授权方收取合作商教学机器人器材费用92,800元,合作商应于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授权方支付上述费用,合作商应将按照协议规定时间将费用支付至授权方指定账户,户名为未来伙伴公司;等等。同日,李某(甲方)与未来伙伴公司(乙方)又签订《能力风暴机器人活动中心托管经营合作协议》及《附加协议》,双方就协助经营能力风暴机器人加盟活动中心的事务达成协议如下:甲方委托乙方派驻专业人员或团队协助甲方管理校区日常经营事务,甲方为中心所有人和企业法人,对中心一切经营活动负责,乙方派驻的人员负责日常业务运营进行管理,定期向甲方汇报;对于中心的一切事务,甲方拥有决定权,乙方就业务运营管理进行建设和协助执行管理;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派驻人员需每三个月回上海总部或区域分公司进行述职及培训,往返路费由甲方承担,计入中心运营成本;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2万元作为乙方提前为甲方校区花费的备用金,作为后期相关费用的预收费,抵扣甲方后续向乙方支某某首期费用;本合作服务期限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止,并随加盟协议的终止而自然解除;乙方对甲方进行托管经营服务,则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支付系统使用费的核算基数(即系统记录的当月新签和续费学生所交纳的总费用减去不再使用系统退费后的总额)乘以9.6%进行计算;甲方向乙方支某某托管经营服务费,应在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个月的费用,每延迟1日按照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计算,延迟10日以上,则视为甲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签署;甲方违反约定的托管经营服务费或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确定的经营管理方式,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要求甲方在支付托管经营服务费后,额外赔偿乙方应收报酬的2倍的赔偿金;甲方违反相关《能力风暴机器人活动中心项目加盟协议》关于违约或者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规定,依《能力风暴机器人活动中心项目加盟协议》执行;本协议相关的其他约定如保密协议,和信息披露等按《能力风暴机器人活动中心项目加盟协议》约束;等等。《附加协议》约定:每月运营成本预计包括租金(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薪酬(教师1、教师2、教师3、教师4、课程顾问1、课程顾问2、校长)、管理成本(管理服务费、办公费、网络费、电话费)、市场(市场物料成本、广告成本、场地活动费用)、杂费(水电费、其他1、其他2);以正式运营开始计算,第一年(十二个月)预计收入为第一年(十二个月)全年运营成本的122%,第二年(十二个月)预计收入为第二年(十二个月)全年运营成本的132%,第三年(十二个月)预计收入为第三年(十二个月)全年运营成本的146%;甲方预计于2016年12月31日开始正式运营振华校区,本附加协议自上述校区开始运营之日起执行;甲方自校区开始运营的第二个月起,每月于10日前,将校区上月实际收入的9.6%转账到乙方指定账户;以季度(三个月)为考核周期,每月实际收入少于每月实际运营成本(5%的差额不计),乙方将于考核周期后15日内将实际运营成本与实际收入的差额转账到甲方指定账户;以年度(十二个月)为考核周期,十二个月实际整体收入少于全年预计收入(5%的差额不计),乙方将于考核周期后15日内将全年预计收入与实际收入差额的50%转账到甲方指定账户;本附加协议为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的补充协议,等等。
  2016年11月17日,能力风暴公司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为李某和王松鑫。能力风暴公司在上述《能力风暴机器人活动中心合作协议》、《能力风暴机器人活动中心托管经营合作协议》及《附加协议》“李某”的签名处均加盖了能力风暴公司印章。未来伙伴公司在2018年3月至4月期间注册了“能力风暴”、“能力风暴机器人体验店”、“能力风暴教育机器人专柜”、“能力风暴教育机器人课堂”、“能力风暴教育机器人实验室”等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
  为证明振华校区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实际运营成本与收入的差额,以及2017年年度核算差额,能力风暴公司提供:
  1、《烟台第一年年度核算表(2017年)》显示,“振华校区年度总成本与年度总成本的122%之间的差额为160,089.35元,实际年赔付50%为80,044.67元。”该核算表底部由未来伙伴公司员工的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2、《烟台三个月核算表(2017年10月、11月、12月)》记载,包括振华、世茂、保利三个校区的成本、入款及服务费的打款状态,显示“振华校区”在上述三个月成本与入款差额为20,409.60元;9.6%的经营服务费及每月3,500元的管理服务费未支付,合计金额为27,821.11元。在核算表的底部另记载“通过核算,按照托管合同,三个月合计应赔付金额为153,506.94元。9.6%管理服务费未打款金额为35,021.03元,季度管理费31,500元。应赔付金额扣除应给未来伙伴公司未打款9.6%管理服务费及一季度管理服务费后,实际应赔付金额为86,985.91元”。未来伙伴公司的员工签字并由公司盖章确认。
  3、2018年1月至10月振华校区的成本与入款明细表。
  (1)据“2018年1月烟台振华校区运营成本”记载,成本项目包括租金、薪酬、管理费(经营服务费9.6%和管理服务费合计8,435.33元)、支出费用(办公费用、市场成本费、水费)等合计64,719.54元,并附有“2018年1月烟台振华校区考勤明细”、“2018年1月烟台振华校区、老师课时费统计表”、“2018年1月烟台振华校区、老师续费奖励统计表”、“2018年1月烟台振华校区人员薪资明细”、“2018年1月振华校区办公用品及市场费用明细”等予以佐证。其中,租金备注:“2018.1.1-2018.3.31。1月23887.5+补12月房租物业531”,经营服务费的计算方式为“(入款金额-刷卡手续费0.6%-6%个点的税-赠送产品的成本费用)*9.6%”。
  据“2018年1月烟台振华校区入款明细表”记载,入款合计金额为51,720元,刷卡手续费金额为310.32元,扣除刷卡手续费后实际应收金额为51,409.68元。
  因此,运营成本中扣除未支某某管理费后计算的成本与入款的差额为4,874.53元。
  (2)据“2018年2月烟台振华校区运营成本”记载,成本项目包括租金、薪酬、管理费(经营服务费9.6%和管理服务费合计4,658.54元)、支出费用(办公费用、市场成本费、杂费)等合计59,433.59元。
  据“2018年2月烟台振华校区入款明细表”记载,入款合计金额为12,141元,扣除刷卡手续费72.85元,扣除刷卡手续费后实际应收金额为12,068.15元。
  因此,运营成本中扣除未支某某管理费后计算的成本与入款的差额为42,706.90元。
  (3)据“2018年3月烟台振华校区运营成本”记载,成本项目包括租金、薪酬、管理费(经营服务费9.6%和管理服务费合计7,905.99元)、支出费用(办公费用、市场成本费、杂费)等合计65,680.49元。
  据“2018年3月振华校区入款明细表”记载,入款合计金额为46,389元,扣除刷卡手续费278.33元、公司个税214.89元,实际应收金额为45,895.78元。
  因此,运营成本中扣除未支某某管理费后计算的成本与入款的差额为11,878.72元。
  (4)据“2018年4月烟台振华校区运营成本”记载,成本项目包括租金、薪酬、管理费(经营服务费9.6%和管理服务费合计3,226.04元)、支出费用(办公费用、市场成本费、杂费)等合计55,726.25元。
  据“2018年4月振华校区入款明细表”记载,入款合计金额为-2,871元,刷卡手续费金额17.23元,实际应收金额为-2,853.77元。
  因此,运营成本中扣除未支某某管理费后计算的成本与入款的差额为55,353.98元。
  (5)据“2018年5月烟台振华校区运营成本”记载,成本项目包括租金、薪酬、管理费(经营服务费9.6%和管理服务费合计6,171.90元)、支出费用(办公费用、市场成本费、杂费)等合计63,140.62元。
  据“2018年5月烟台振华校区入款明细表”记载,入款合计金额为29,781元,刷卡手续费金额178.69元,赠送产品金额1,770元,实际应收金额27,832.31元。
  因此,运营成本中扣除未支某某管理费后计算的成本与入款的差额为29,136.41元。
  (6)据“2018年6月烟台振华校区运营成本”记载,成本项目包括租金、薪酬、管理费(经营服务费9.6%和管理服务费合计9,113.34元)、支出费用(办公费用、市场成本费、杂费)等合计69,084.51元。
  据“2018年6月振华校区入款明细表”记载,入款合计61,470元,扣除刷卡手续费等后,实际应收金额为58,472.29元。
  因此,运营成本中扣除未支某某管理费后计算的成本与入款的差额为1,498.88元。
  (7)据“2018年7月烟台振华校区运营成本”记载,成本项目包括租金、薪酬、管理费(经营服务费9.6%和管理服务费合计3,890.84元)、支出费用(办公费用、市场成本费、杂费)等合计55,434.72元。
  据“2018年7月振华校区入款明细表”记载,扣除刷卡手续费等等后,入款合计金额为4,071.28元。
  因此,运营成本中扣除未支某某管理费后计算的成本与入款的差额为47,472.60元。
  (8)据“2018年8月烟台振华校区运营成本”记载,成本项目包括租金、薪酬、管理费(经营服务费9.6%和管理服务费合计4,172.10元)、支出费用(办公费用、市场成本费、杂费)等合计53,563.69元。
  据“2018年8月振华校区入款明细表”记载,扣除刷卡手续费等等后,入款合计金额为7,001.07元。
  因此,运营成本中扣除未支某某管理费后计算的成本与入款的差额为42,390.52元。
  (9)据“2018年9月烟台振华校区运营成本”记载,成本项目包括租金、薪酬、管理费(经营服务费9.6%和管理服务费合计7,181.87元)、支出费用(办公费用、市场成本费、杂费)等合计60,676.16元。
  据“2018年9月振华校区入款明细表”记载,扣除刷卡手续费等等后,入款合计金额为38,352.76元。
  因此,运营成本中扣除未支某某管理费后计算的成本与入款的差额为15,141.53元。
  (10)据“2018年10月烟台振华校区运营成本”记载,成本项目包括租金、薪酬、管理费(经营服务费9.6%和管理服务费合计5,625.67元)、支出费用(办公费用、市场成本费、杂费)等合计60,560.34元。
  据“2018年10月振华校区入款明细表”记载,扣除刷卡手续费等等后,入款合计金额为22,142.36元。
  因此,运营成本中扣除未支某某管理费后计算的成本与入款的差额为32,792.31元。
  4、能力风暴公司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发票及银行回单,证明2018年能力风暴公司为振华校区租赁了房屋及支某某房屋租金。
  5、振华校区人员薪资明细、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账、银行回单,证明未来伙伴公司对原告公司员工工资进行确认及2018年1月至10月原告向员工支某某薪酬。
  6、能力风暴机器人活动中心培训合同,证明2018年1月10月,振华校区收入情况。
  未来伙伴公司对上述“烟台第一年年度核算表(2017年)”、“三个月核算表”的公章真实性不认可,对“运营成本”的真实性也不认可。
  另外,案外人烟台好特电子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李某、夏某某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2016年10月24日向未来伙伴公司汇款的20万元、649,400元,合计849,400元,系依据李某的指示代其支付给未来伙伴公司,全部权利由李某、能力风暴公司享有,与烟台好特电子有限公司无关。
  审理中,能力风暴公司还提供: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烟台振华校区运营成本核算表,证明未来伙伴公司与能力风暴公司就振华校区运营成本进行过确认,关于“经营服务费9.6%”均备注为(入款金额-刷卡手续费0.6%-6%个点的税-赠送产品的成本费用)*9.6%,对方均盖章确认。
  另查明,2016年11月30日、2017年4月26日,能力风暴公司(甲方)与未来伙伴公司(乙方)分别签订了《能力风暴机器人活动中心托管经营合作协议》,双方就协助经营能力风暴机器人加盟活动中心的事务达成协议,甲方预计于2016年12月31日开始正式运营世茂校区,合作服务期限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止,并随加盟协议的终止而自然解除;甲方预计于2017年5月26日开始正式运营保利校区,本合作服务期限自2017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止,并随加盟协议的终止而自然解除;世茂校区和保利校区的经营合作协议其他主要条款均同2016年9月19日李某(甲方)与未来伙伴公司(乙方)签署的运营振华校区的经营合作协议。因未来伙伴公司未依约支付世茂校区和保利校区的款项589,912.13元,能力风暴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诉至本院,案号为(2018)沪0104民初20626号,该案诉讼中,未来伙伴公司提出反诉,并提出公章鉴定申请书,申请对“烟台世茂第一个三个月核算表(2017年1月、2月、3月)”、“烟台三个月核算表(2017年4月、5月、6月)”、“烟台三个月核算表(2017年7月、8月、9月)”、“烟台三个月核算表(2017年10月、11月、12月)”等落款处盖章的“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印章进行鉴定,并同意预缴鉴定费。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后,由于未来伙伴公司未能缴纳鉴定费用,被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退卷处理。2019年8月9日,本院判决未来伙伴公司支付能力风暴公司款项589,912.13元,驳回未来伙伴公司的反诉请求。未来伙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由能力风暴机器人活动中心项目合作协议、能力风暴机器人活动中心托管经营合作协议及附加协议、烟台三个月核算表、烟台第一年年度核算表(2017)、2018年1月-10月成本核算表及相关凭证、银行流水明细账、证明、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未来伙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已另行出具按其撤回反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1.涉案能力风暴机器人活动中心项目合作协议、能力风暴机器人活动中心托管经营合作协议及附加协议的合同主体及相关权利义务是谁?2.涉案振华校区的款项是多少?
  首先,案涉协议签署时,能力风暴公司尚处于设立期间,2016年11月17日公司成立后,能力风暴公司对李某签署的案涉协议进行了追认并加盖公章,且之后由能力风暴公司实际履行案涉协议,故本院认定案涉能力风暴机器人活动中心项目合作协议、能力风暴机器人活动中心托管经营合作协议及附加协议均系能力风暴公司与未来伙伴公司之间形成的,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根据协议约定“每月实际收入少于每月实际运营成本时,未来伙伴公司将于考核周期后15日内将实际运营成本与实际收入的差额转账到能力风暴公司指定账户”;同时约定“以年度为考核周期,十二个月实际整体收入少于全年预计收入,未来伙伴公司将于考核周期后15日内将全年预计收入与实际收入差额的50%转账到能力风暴公司指定账户”。据此,能力风暴公司向未来伙伴公司主张的全部款项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其次,对于未来伙伴公司辩称的,能力风暴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过任何托管经营服务费以及其对运营成本、管理费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从双方此前的一系列“核算表”以及“运营成本表”来看,对于将未来伙伴公司的应付金额扣除经营服务费以及管理费的计算方式等事宜,双方进行过合意,未来伙伴公司亦盖章予以确认,因此该做法可视为双方结算中的交易惯例,且双方就成本收入差额核算所形成的交易惯例,同样在世茂校区和保利校区中沿用,并获得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另需要指出的,原告能力风暴公司提供的“烟台三个月核算表(2017年10月、11月、12月)”,未来伙伴公司曾在(2018)沪0104民初20626号中对该“烟台三个月核算表”提出过鉴定申请,之后因其未缴纳相关费用,导致无法进入鉴定程序,故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未来伙伴公司自行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未来伙伴公司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现能力风暴公司依据双方的交易惯例主张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全部应付款项355,879.5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依据《能力风暴机器人活动中心合作协议》约定,能力风暴公司应向未来伙伴公司支付品牌授权使用费、经营保证金、展示机器人费用、机器人器材费等合计749,400元,根据目前现有证据显示,能力风暴公司实际支付给未来伙伴公司的金额为849,400元,多支付了10万元,故未来伙伴公司应当予以返还。能力风暴公司的全部诉请,可予以支持。审理中,未来伙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烟台市能力风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截止至2018年10月款项355,879.54元;
  二、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烟台市能力风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2元,由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新星

书记员: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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