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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汇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上海衡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烟台汇通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李仲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良,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紫阳,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衡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国,上海申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东坡,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螺丝浜3-1号305室。
  原告烟台汇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衡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黄东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双方同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汇通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烟台汇通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玲玲

书记员: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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