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汇通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李仲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良,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紫阳,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衡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国,上海申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东坡,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螺丝浜3-1号305室。
原告烟台汇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衡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黄东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双方同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汇通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烟台汇通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玲玲
书记员: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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