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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金帝士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汇格科贸(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烟台金帝士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裴三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祥,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格科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饶以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金帝士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汇格科贸(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金帝士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6元,减半收取计1,118元,财产保全费994元,均由原告烟台金帝士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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