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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升华润滑油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卓某德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焦作升华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中路石油北库。法定代表人:范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利,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京,该公司员工。被告:焦作市卓某德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辉路百间房四矿大院。法定代表人:贾小军。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被告偿还所欠原告油款81744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油品供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0#柴油10吨,每吨单价7800元,总价款78000元。2014年8月3日,原告将10.48吨0#柴油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及时将81744元油款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日,原告焦作升华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卓某德达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作为供方和需方,签订了油品供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0#柴油10吨,单价每吨7800元,货到付款现金结账,两日内交货。2014年8月3日,原告的配送回执单载明被告公司已收货,0#柴油10.48吨,单价7800元,金额81744元,联系人贾小军。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小军在该回执单收货人处签字确认。后因被告未付油款,原告于2018年1月3日提起诉讼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油品供销合同、配送回执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焦作升华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卓某德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作升华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焦作市卓某德达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告向被告供应0#柴油10.48吨,被告至今未付油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油款8174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作市卓某德达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焦作升华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油款81744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44元,公告费680元,由被告焦作市卓某德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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