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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健人与上海蓓奕化工有限公司、张明华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焦健人,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华,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丁秀明,女,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蓓奕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华。
  被告:韩冬,男,198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张丁丁,女,198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徐明华,男,1961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焦健人诉被告张明华、丁秀明、上海蓓奕化工有限公司、韩冬、张丁丁、徐明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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