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焦健人,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明华,男,1961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焦健人诉被告张明华、丁秀明、上海蓓奕化工有限公司、韩冬、张丁丁、徐明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焦健人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明华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焦健人、担保人严俊、焦点以其三人共同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焦健人、担保人严俊、焦点三人共同所有座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中路116、118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徐明华银行存款43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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