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培胜,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葛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培胜与被告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不遵守诉讼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尚伟
书记员:潘海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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