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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威与上海奇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焦威,男,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祥伟(第一被告),男,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上海奇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张朝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留涛,男。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第三被告),住所地长春市。
  负责人:高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威诉被告赵祥伟、被告上海奇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钱关兴

书记员:金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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