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文艳,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仇旻华,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焦文艳与被告仇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焦文艳诉称,其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9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出具借条及确认书言明: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于2019年7月8日归还,约定利息为年利率36%。当晚及次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先后转账2万元和1万元。因被告到期未按约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1、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2、支付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仇旻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出具的《借条》虽约定发生争议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被告对管辖权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对合同纠纷管辖的相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仇旻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俞 坚
书记员: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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