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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焦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靖宇县**镇**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0时许,被告人焦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龙滨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被带到医院抽取血样。随后,交警于医院内再一次向焦某告知呼气检测结果时,焦某有拒不配合交警依法执勤的行为:焦某拒绝在该呼气检测报告单上签字并从交警手中抢夺该单据,随后焦某试图吞下该呼气检测报告单。

2020年10月12日,焦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经鉴定,焦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8.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交警现场执法办案情况的说明、户籍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及网上查询信息、行驶证复印件及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呼气检测报告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孟某某证言;

3.被告人焦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博毒检开字[2020]第1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焦某现场查获、呼气检测、抽血、封存血样全过程记录视频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之危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责任。被告人焦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焦某于刑事立案后,经电话传唤后能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但其在交警依法执勤时有拒不配合检查之情节,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焦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

2020年11月5日

附:

1.​ 被告人焦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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