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焦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789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01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2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巩义市河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巩义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处时,与前方同向马某某驾驶的豫A*****(豫A***Y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焦某某受伤,豫A*****号小型轿车车辆乘坐人刘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焦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调解协议书、收到条及谅解书、放车凭证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袁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检报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孝利

检察官助理:王立新

2020年11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