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村**组**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6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8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驾驶渝D2****重型自卸货车由平坝区**镇往**镇**区方向行驶,行至**线**km+500m处时,与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张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10时20分许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平坝区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焦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时查明,2020年4月20日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无前科劣迹,事故发生后主动让他人帮忙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焦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已取得对方谅解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查扣的车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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