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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介绍卖淫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汝州市风穴办事处*村。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4年3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实际拘留三日);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于2018年12月19日被司法拘留15日;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于2019年1月3被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焦某某多次以电话、微信方式居间介绍程某某、何某某、“小贝”等人在汝州市多家宾馆、洗浴中心内向多名男子卖淫,并从中收取“介绍费”。

案发后,焦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主动到汝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何某某、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二广

检察官助理:于旭光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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