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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妨害公务案起诉书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681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4********,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办**处司法所(集体)。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7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于2016年1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升派出所内滋事,无故辱骂派出所值班民警,并用拐杖、拳头暴力袭击民警王某某(男,23岁)、芦某(男,32岁)。

被告人焦某某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二人证言;3.被告人焦某某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瑶
代理检察员:  李爽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电话1570139****;

2.侦查卷宗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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