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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双桥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双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23时许,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新泰家园门内右侧20米处,被告人焦某某与陈某某因挪车问题发生口角,后焦某某与陈某某产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致陈某某鼻梁骨双侧骨折,经双滦司法医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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